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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366****99X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3民初777号
    案号 (2021)皖0223执19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一、被告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董景云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1万元,合计7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归还1万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归还1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1万元,于2022年5月1日前归还1万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归还1万元,余款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二、若被告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款,原告董景云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三、原告董景云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董景云已垫付),该款由被告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董景云。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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