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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366****99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4民初3549号
    案号 (2020)皖0504执3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马鞍山市中荣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钢材货款25892元并赔偿拖欠货款利息(以2589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张宏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48元,由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宏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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