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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8]第022-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将军桥供应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和储存燃气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2月1日检查发现,你单位所属送气工在温州鹿城区将军桥19-2号侧面间使用充气软管在1个14.5KG和5KG气瓶间进行相互燃气充装,存在安全隐患。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已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予以处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9
    决定机关 区城管与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光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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