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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新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058****98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9760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3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9
    发布日期 2017-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地震工程勘察院支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费用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地震工程勘察院支付违约金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0元,由被告广东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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