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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相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3849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191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3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5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耀强、广东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泳峰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曾耀强、广东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泳峰支付律师费272000元; 三、被告黄翠和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四会市德保金属塑料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出质支票票面金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512元,由原告负担3512元,由被告曾耀强、广东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翠和共同负担85000元,被告四会市德保金属塑料有限公司在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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