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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相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3849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2707号
    案号 (2016)粤0106执58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2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佰俐贸易商行款项4566046.3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每天5442.28元计,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4566046.3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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