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和兴隆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59U8D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1366号 |
案号 | (2019)粤0111执66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 且也是由和兴隆公司支付了部分承揽报酬,另外两被告的住所 地都位于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广花三路338号内,原告主张涉案 承揽成果由两被告共用的事实有上述证据和事实相互印证,两 被告无提交证据反驳,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 付承揽报酬,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总造价为64200元,目 前已付19260元,两被告无证据证明已经支付尚欠的44940 元,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付逾期付款损失合理合法,也应予 以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 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 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和兴隆供应链 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望羊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44940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44940元为本金,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止); 二、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 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广州和兴隆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 理费462元,其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 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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