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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阜阳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73****22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204民初3623号
    案号 (2019)皖1204执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1
    发布日期 2019-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小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海借款本金8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兰臣、赵新影、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原告丁海有权对被告杨小臣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西侧敬贤山庄27号楼02室(房地权阜字第200512121号)及被告安徽阜阳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向阳公寓商住楼101室(房地权阜字第2008005539号)、102室(房地权阜字第2008005540号)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小臣、杨兰臣、赵新影、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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