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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税稽罚[2019]157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润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8年,多支付利息和服务费1791240.00元,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申报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4322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7319681.14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91240.00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5198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5528441.1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处罚依据:你公司在2018年,多支付利息和服务费1791240.00元,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申报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4322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7319681.14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91240.00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5198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5528441.1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处罚决定:你公司在2018年,多支付利息和服务费1791240.00元,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申报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4322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7319681.14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91240.00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5198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5528441.1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7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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