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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78****3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02民初455号
    案号 (2020)赣0302执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太昌客车空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00元及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太昌客车空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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