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22166****58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初191号 |
案号 | (2021)冀04执4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北京鑫盛通源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钢材欠款98044811.93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98044811.9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但应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0元保证金); 二、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98044811.93元本金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鑫盛通源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巩金泽应在其承诺偿还责任范围内即钢材款本金98044811.9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860元,由北京鑫盛通源物资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巩金泽共同承担534851元,由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670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鑫盛通源物资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巩金泽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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