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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寅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定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289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4960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4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7
    发布日期 2017-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定文、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按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成都寅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余波、杨嘉对被告彭定文、刘敏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1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彭定文、刘敏、成都寅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余波、杨嘉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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