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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未提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151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224号
    案号 (2016)苏1182执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3
    发布日期 2016-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加工价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保全费2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200元,由被告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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