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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万宝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柴顺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664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23号
    案号 (2015)鄂樊城执字第01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樊城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6
    发布日期 2016-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荆山锦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 二、被告湖北荆山锦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利息人民币789540.88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三、被告湖北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万宝粮油有限公司、韩传锜、周心田、柴顺功、刘杰、吕先奎、孙祖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荆山锦茶叶有限公司、湖北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万宝粮油有限公司、韩传锜、周心田、柴顺功、刘杰、吕先奎、孙祖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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