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441303MA****DC1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3民初8283号 |
案号 | (2021)粤0303执281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16631282】。一、被告徐景升、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鉴连带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2月2日起,分别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蔡伟聪对被告徐景升、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前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海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6元,由被告徐景升、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蔡伟聪共同负担。原告李海鉴已预付的案件受理费93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徐景升、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蔡伟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3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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