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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长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312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丰民(商)初字第15904号
    案号 (2016)京0106执68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0
    发布日期 2017-03-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清偿原告梁小元借款本金人民币四千一百万元,其中:二○一六年八月至二○一六年十月每月最后一日还款一百万元,二○一六年十一月至二○一七年七月每月最后一日还款四百万元,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前还款二百万元。同时,自二○一六年八月一日起就上述欠款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五计付利息,清偿本金的同时,支付相应部分的利息;被告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梁小元还款银行账户为6226630200056652;二、被告尹长舒、梁井一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不再要求时蕊、蓝石(天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梁小元与被告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尹长舒、梁井一、时蕊、蓝石(天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十二万三千四百元,由原告梁小元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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