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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312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一初字第0999号
    案号 (2016)津0103执2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4
    发布日期 2016-12-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恒江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东方借款本金6730333.3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恒江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东方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648131.09元; 三、被告天津市恒江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张东方给付本金6730333.3元自2015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 四、被告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尹长舒、被告周彦霞、被告天津天纬宜必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恒江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张东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68286元,由五被告承担63450元,由原告张东方承担4836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市恒江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尹长舒、被告周彦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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