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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31****444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3民初2227号
    案号 (2019)豫0183执1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0
    发布日期 2019-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胡中耀、任西良质保金950 000元,支付违约金50 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中耀、任西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 800元,由被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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