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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10****09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739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7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借款期内利息435,663.19元。二、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4元,保全费2,69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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