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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贵环罚字〔2020〕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贵港市坤豪木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没有设置有危险废物贮存间,液压油空桶、胶水空桶随意堆放在生产车间内,未设置有危险废物标识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9
    决定机关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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