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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人社罚决字﹝202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29日,我局对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建设)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桐乡市亚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劳务)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亚都建设未按规定审核亚都劳务提交的工资支付表,未对亚都劳务公司支付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明知亚都劳务拖欠农民工工资却未监督其进行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1年8月20日,我局依法向该单位邮寄送达了《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象人社监令字〔2021〕第5001号),要求该单位改正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但其逾期未改正。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如下: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4
    决定机关 象山县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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