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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6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5民初463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诚成普惠养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葛孝锦借款本金119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67097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曹清伟、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诚成普惠养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67546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14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114元,由被告北京诚成普惠养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清伟、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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