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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地税稽罚〔2018〕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吉昌化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一、违法事实1、2014年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兴区支行累计贷款4550万元,2015年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兴区支行累计贷款1583万元;2014年向中国交通银行湖州市分行累计贷款2820万元。上述借款合同书立时未缴纳相关印花税,少缴印花税4476.50元。2、2014年10月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佣金11475.00元;2015年1月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佣金9990.00元;2015年5月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佣金20000.00元,支付佣金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34.40元。3、2014年度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员工工资3651915.30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4570.40元,已扣缴10255.99元,少代扣代缴14314.41元。2015年度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员工工资4272376.60元;管理费用科目发放奖金25000.00元;销售费用科目支付奖金382461.00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1376.44元,已扣缴12717.95元,自查补缴4751.18元,少代扣代缴103907.31元。2016年度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员工工资4174301.00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8059.82元,已扣缴14609.53元,少代扣代缴3450.29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8306.4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4153.2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印花税4476.5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38.2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9
    决定机关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