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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环罚﹝2016﹞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吉昌化学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YLL-1400MA型有机热载体炉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25mg/m3、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72mg/m3,DZL4-1.25-AII型锅炉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为89.6mg/m3。上述指标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燃煤锅炉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2
    决定机关 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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