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一稽罚[2020]210 |
违法行为类型 | 桐庐中钢金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桐庐中钢金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北京丰和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业务,取得由对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代码:1100153130,发票号码:42824046-42824058,开票时间:2016年9月28日,品名:镍铁,金额:1271076.94元,税额:216083.06元,价税合计:1487160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16083.06元,成本已全部结转。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桐庐中钢金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武汉千国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业务,取得由对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发票代码:4200161130,发票号码:02435563-02435594,开票时间:2016年9月27日,品名:镍铁,金额:2796369.23元,税额:475382.77元,价税合计:3271752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75382.77元,成本已全部结转。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及第八条,应调整增加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271076.94元,减去城市维护建设税34573.28元,教育费附加20743.97元及地方教育附加13829.32元,调整后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88410.48元,已纳所得税721620.03元,需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00482.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需补缴2016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3853.01元,补缴2016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20.27元,合计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573.2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所偷的税款处以60%的罚款计201033.5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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