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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综法处字[2019]第001-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3-07-0117:07:00,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在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园区S1--8区,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开始将部分厂房出租给苍南县京泰佳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作该汽车4S店的销售及服务用房,之后该用房又转租给其他汽车4S店继续从事汽车销售、服务。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2020-01-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2020-11-09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9
    决定机关 温州市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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