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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厦思市监处〔2021〕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5
    决定机关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