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信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878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泉民初字第1306号 |
案号 | (2018)闽0524执21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日期 | 2018-06-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将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天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3年10月23日尚欠原告邱丰收借款本息合计1580万元,原告同意三被告按以下方案分期偿付:1、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解除对杨特银行账户的冻结之日偿付50万元;2、2013年11月15日之前偿付250万元;3、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每月15日之前偿付150万元;4、2014年4月30日,偿付剩余款项68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以1580万元为最初基数,分段计算)。 二、若被告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将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天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杨特、阳信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天将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将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天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00元,减半收取为5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特负担。鉴于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杨特应于法院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之日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合计63300元。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