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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砚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1771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金法执字第000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6
    发布日期 2016-09-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242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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