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拱综执罚字〔2020〕第0501012004160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丽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丽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丽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04月07日16时40分,我局米市巷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丽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如家酒店)在拱墅区米市巷街道文晖路419号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公务。经现场检查,在酒店一楼大堂放置两个铁质黑色圆形垃圾桶,上面没有投放相应垃圾的标识。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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