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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消)行罚决字〔2019〕100001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丽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杭州丽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丽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9年8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9
    决定机关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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