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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聚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05****7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6207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3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珠海聚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点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55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2551.2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珠海聚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点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饶德兵对第一、第二判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饶德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杈向被告珠海聚想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莞点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点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被告珠海聚想科技有限公司、饶德兵负担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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