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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6****78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02民初1752号
    案号 (2019)豫1102执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鹤壁大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义峰借款本金1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3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2015年4月14日;以本金13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鹤壁大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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