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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6****78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05民初7833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3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82984.46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31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2274元,二被告共同负担49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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