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01285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2民初31282号 |
案号 | (2019)京0102执173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边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庆汇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 000 000元及利息(1、以到期未还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625%计算,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的利息1 625 000元;2、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6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中边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庆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 000元; 三、原告庆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边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欠付中边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015年2月9日中边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签署的工矿产品编号为ZBLH-ZSHN20150209号的销售合同项下的70 000 000元应收账款)享有质权; 四、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被告董彦璋、被告葛国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中边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被告董彦璋、被告葛国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边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中边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被告董彦璋、被告葛国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 675元,由被告中边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被告董彦璋、被告葛国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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