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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1285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民初135号
    案号 (2017)冀02执4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宇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李勃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李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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