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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密尔耐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天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1673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81民初6713号
    案号 (2017)浙0481执4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1
    发布日期 2017-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浙江密尔耐特机械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本金4994507.43元,并支付按判决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6000元。 (2)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就被执行人浙江密尔耐特机械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6年9022流借字第抵001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对其所有的海国用(2014)第005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执行人浙江勒托新材料有限公司、卢天灿、林美娟、卢衍忠、董建弟对被执行人浙江密尔耐特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玉环金源机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密尔耐特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2600000元范围内相对应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诉讼费53900元,执行申请费52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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