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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9501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璧法民初字第5003号
    案号 (2015)璧法民执字第00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8
    发布日期 2015-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杨大金租金269513.76元、上下车费20461元、维修费37222.02元、配件赔偿款7516.05元,合计334712.82元;被告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杨大金钢管3718.20米、扣件13974套、顶托41套;逾期不能退还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套7元、顶托每套20元计价赔偿原告。被告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杨大金违约金63902.75元。案件受理费5008元,保全费3720元,合计8728元,由原告杨大金负担1000元,被告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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