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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基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266****453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81民初616号
    案号 (2021)赣0981执恢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229572.34元(利息算至2020年3月16日,后续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王益明、王小菊、王祥、熊樱、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陈小平、付小兰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28637元,由被告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王益明、王小菊、王祥、熊樱、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陈小平、付小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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