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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益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266****45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21民初823号
    案号 (2018)赣0121执1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南昌金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货款281137.95元; 二、被告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南昌金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81137.9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日付至判决确认归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7元,由被告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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