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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基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750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1024民初4580号
    案号 (2018)浙1024执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王益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美芬、上海瑞励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明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美芬、上海瑞励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被告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王益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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