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8266****45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2民初1271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12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借款本金5040000元、其他欠款136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以504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即年利率4.55%支付至2022年6月30日,自2022年7月1日起按逾期利率即年利率6.82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凡瑞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新七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琳、喻琴、朱桂生、李燕红、胡茶花、朱琥琥、朱瑞、李凡、严基良、王祥、熊樱、王益明、王小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凡瑞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新七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琳、喻琴、朱桂生、李燕红、胡茶花、朱琥琥、朱瑞、李凡、严基良、王祥、熊樱、王益明、王小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21元,由被告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凡瑞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新七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琳、喻琴、朱桂生、李燕红、胡茶花、朱琥琥、朱瑞、李凡、严基良、王祥、熊樱、王益明、王小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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