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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明购超市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明购超市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的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明购超市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并于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2018年1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1
    决定机关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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