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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0]97
    违法行为类型 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12月,从材料商朱纪宏处取得第三方温州科贡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份,发票代码933001800104,发票号码47023391—47023399,金额总计883122.31元,税额合计26493.69元,价税合计909616.00元;于2018年10月,取得宁波英磊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0份,发票代码133021800104,发票号码6720809-6720828,金额总计1941747.58元,税款合计58252.42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该行为已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虚开发票。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的成本费用,你单位已于2018年12月进行结转,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导致当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909616.00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1966470.3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491617.58元,已缴企业所得税4764213.5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27404.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处201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27404.00元70%的罚款509182.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3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