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综执罚字〔 2016 〕第3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一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承接扩大杭嘉湖南排工程(嘉兴部分)洛塘河河道整治工程施工I标,于2016年8月初开始施工,在雇佣海宁市中海工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运输土方时,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喷淋设备,导致施工现场及周边尘土飞扬。且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逾期未改正。现已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11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袁伟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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