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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综执罚字〔 2016 〕第3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一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承接扩大杭嘉湖南排工程(嘉兴部分)洛塘河河道整治工程施工I标,于2016年8月初开始施工,在雇佣海宁市中海工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运输土方时,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喷淋设备,导致施工现场及周边尘土飞扬。且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逾期未改正。现已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1
    决定机关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袁伟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