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248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52号 |
案号 | (2017)鄂0113执3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4 |
发布日期 | 2018-1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炎华、汪清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小云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贷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0月16日起给付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刘长文、李红丽、汪建峰、林志勇、袁莲珠、湖北融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焱华、汪清萍的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向原告吴小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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