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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14****4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2777号
    案号 (2019)皖0202执3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晶租金241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58元;二、被告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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