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吕国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14****43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2民初1659号 |
案号 | (2018)皖0202执23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日期 | 2018-11-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9%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18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张家山领秀城19#楼房产(权证字号:皖(2016)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052583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芜湖九莲塘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皖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国猛、黄金龙对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198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24元,由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付,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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