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吕国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14****43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2民初518号 |
案号 | (2018)皖0202执13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借款本金16905172.05元、利息78731.25元、罚息565715.29元、复利7638.76元及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式计算); 二、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对本案抵押物【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商业街1#楼2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036133)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可以以该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国猛、王登荣、方良、李馨、王小慧、蒋晓青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对被告芮平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905元,由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国猛、王登荣、方良、李馨、王小慧、蒋晓青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九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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