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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宗法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329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宜开商初字第0098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1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6
    发布日期 2015-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空金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华枫公司退还货款35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5800元,同时由华枫公司将金明公司所供的P10户外全彩显示屏及单元板退还给金明公司,由金明公司自行取回,取回费用由金明公司承担。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7元,由金明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华枫公司垫付,金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华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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